一、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2017年12月26日,孙某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A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孙某伟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处理并列为重点矫正对象。2020年12月24日,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伟仅剩一天时间将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却跨辖区再次犯罪,为他人购买毒品并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12月25日孙某伟社区矫正期满,应宣告解除矫正,等待多时孙某伟却迟迟未到场,查看监控发现其监控轨迹于12月24日突然消失,电话也无人接听。随即多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寻找,后经其家属得知,孙某伟为他人购买毒品并吸食毒品,于2020年12月24日被B市公安机关抓获,处以行政拘留15日。该情形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应当撤销缓刑的规定,A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2021年3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孙某伟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