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将王某某等十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三起案件提起公诉,这是昌黎县院办理的首批该类案件。
2020年7月,时值我国禁渔期,王某某等十人分别驾驶三艘渔船,趁深夜,偷偷到昌黎县塔子口附近海城捕捞“海肠子”。在捕捞过程中,使用了拖拽水冲齿扒耙,后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鉴定,他们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将王某某等十人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昌黎县地处沿海地区,违法捕捞事件时有发生,王某某等人案件的办理也给从事非法捕捞并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员敲响了警钟。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与禁渔期是什么意思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