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幕后疑犯肖某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盗窃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底到2016年初肖某和12岁的王某两次到昌黎县城关实施盗窃,肖某驾车将王某送至昌黎县城关步行街处,后王某分别在碣石山市场附近刘某某车内、东山新天地小区宋某某车内实施盗窃。王某从刘某某车内盗窃所得1500元,当晚分给肖某1000元;从宋某某车内盗窃所得800元,分给肖某400元。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未成年人理应是我们这个社会呵护、帮助、教育的对象,而肖某却利用一个12岁的孩子去进行盗窃,这不仅是道德的沦丧,而且也是对法律的藐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一定要形成一个正确的价值观,这就像扣扣子,如果第一粒扣错了,那么后面的也会扣错,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一定要扣好,对于未成年人一定要加强法律方面的教育,使未成年人增加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