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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案件查办范围、立案标准等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审查标准、办案规则、办案期限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申请监督人、控告人、举报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下列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2、法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2、原一审、二审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4、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

四、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口头提出控告、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名。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

五、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

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原件、原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七、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条件的,将作出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办理结果;不符合法定监督条件的,作出《不予监督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

九、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监督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均属终局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十、当事人、控告人、检举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和案件处理结果。如认为承办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一、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存在严重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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