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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检查办案件范围、立案标准等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执检案件办理:

1)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2)羁押期限监督案件(含超期羁押、清理久押不决案件)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4)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使用强制医疗执行违法(违规)案件

5)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6)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

7)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8)刑事执行活动中监管事故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检察案件

9)罪犯又犯罪案件

10)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办理的举报和申诉案件

1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12)其他履行职责中书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案件

 

立案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立案: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一、具有以下情形:(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财产刑案件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重点对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督:

(一)是否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

(二)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或涉案财物;

(三)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四)是否符合执行涉案财物拍卖、变卖的相关规定;

(五)是否存在执行不当,有无属于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纠正,并对监督效果进行跟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管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备案,并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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