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标准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
一、诉讼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9.证明文件知悉权
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被害人: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控告权
7.获得保护的权利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4.接受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