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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监督检察官释法说理 公安机关当场主动撤案
时间:2023-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依法对张某某放火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六名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第一检察部承办人全面介绍案件及证据情况,通过分析论证、释法说理,得出张某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见,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认定意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高度认可检察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当场表示将案件撤回。



案件回顾

张某某与王某某媳妇因玩麻将这一件小事产生不愉快,为发泄怨气,在凌晨一点钟的时候,张某某骑电动车来到王某某家单元楼下,用打火机将王某某停放在小区空地上的三轮车车斗内的废纸壳、塑料瓶子点燃,随后逃离现场,张某某对其行为予以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放火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对张某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产生疑问,这关系到张某某是否构成放火罪。检察机关承办人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再结合案卷中的相关证据,认为该案发生于昌黎县某小区,该案被点燃三轮车距离楼房3.7米,周围无电线、树木等容易引发火灾物质,未达到危害公安安全程度,应属以放火方式实施的毁财行为,但只烧毁纸壳等废品,价值较小,未达到故意毁财罪的犯罪标准。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公开听证

为保证案件的准确办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就该案公开进行听证,并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到场参加。承办人全面介绍案件情况,并重点对案件认定理由进行了充分分析说理,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认可,公安机关当场表示完全同意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要求将该案撤回移送起诉。听证会最后,检察机关承办人就本案开展法律宣传,一方面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达到罪刑相适应,并希望通过个案达到对类案的启示、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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